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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演化、权利觉醒到管理震动 2009-04-20 09:15:12 | 从主体演化、权利觉醒到管理震动 | read:4339 | 留言 | 收藏 从主体演化、权利觉醒到管理震动 ――从法学角度看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及学生工作的思路转变 从主体演化、权利觉醒到管理震动随着国家法制的完善和法治的推进,公众权利意识觉醒,社会诉讼数量与日俱增,学界称之为“权力爆炸”或“诉讼爆炸”时代。从学位诉讼案件到婚姻权利讨论,高校学生和高校之间的诉讼和学生的权利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学生主体权利的觉醒如同“蝴蝶效应”,引起高校管理的震动,教育管理制度也有了较大幅度的革新,本文试图站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变化角度观测学校和学生主体地位的演化,进而从法律的视角探究学校和学生的几个基本关系,并由此探讨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 主体地位的演化:高等教育改革变化的大背景 在计划经济时代,学生只是学校的一个塑造的对象,学校把学生当作矿物来对待,学校的教育实际上是一个冶炼似的教育,学校是主体地位,计划式地设计学生的成长,学生的选择空间相当有限;而在市场经济时代,我们的教育是把学生当成生物,在大学这样一个生态系统中,学生的成长是自主选择的,具有主体地位,享有主体权利。这种主体地位的变化贯穿于对学生培养的全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的招生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升学率大幅度提高,高等教育由原来的精英教育逐步转变为大众教育;在推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省级自主命题试点以及对保送生和文体特长生招生制度的同时,高校的招生规范化、法制化不断加强。特别在推行招生并轨、缴费上学等重大改革之后,大学生上学不仅要交纳学费、住宿费,还要支付数量客观的生活费,考生的升学内涵也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热血传奇私服。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众维权意识的觉醒和增强,学生主体地位在学籍管理方面也凸显出来,教育部新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如增加了学生权利与义务一章,明确学校、学生双方的责权。新《规定》从学校“管学生”转变为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充分地突出了学生的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主线。另外,新规定还为学生的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途径,规定了明细的处罚程序和申诉程序。新规定更加明确了学生的权利,确立了学生的主体地位,这给我们的学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经验管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高校的发展了,学校的管理更侧重于民主、科学、合法的管理。 在学生就业上,大学生作为国家人才由国家统分、统派的做法已经成为历史,转而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大学生也要面临人才市场化的激烈考验,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学校对学生的就业实行“放羊式”管理,反而加重了学校在学生就业中的主渠道作用,首先,学校的就业管理部门从单纯的管理转向管理与服务兼顾、以服务为主的工作方式,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学生就业成为检验高校各项工作的基尺;其次,学校还应当满足学生的知情权,要做到招聘信息公开、工作透明,使就业工作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每个学生权利得到平等对待,同时学校还得在双向选择中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可以看出,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个明显的趋向:学校主体地位的消减和学生主体地位的增强,教育从“学校主体式、计划分配制”的人才产销流程转为 “学生自主式、市场选择制”的人才产销流程,此时,学校的义务内容和学生的权利内容同步增长,这无疑为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埋下了伏笔。 二、 权利觉醒: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 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具体来讲,学生入校以后与大学确立的法律关系应当有三个层面,即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一) 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宪法关系。宪法关系是学校和学生法律关系的基础,这个层面上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抽象,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人权之一,大学代表国家或者说接受国家的委托,履行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义务,满足学生的受教育权,给学生受教育准备条件、教师、管理人员、硬件等等条件。学生上大学是享受受教育权,是受教育权的主体,大学则是满足其受教育权需求的义务主体,学校的全部工作都是为了其权利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说,学生就是主体了,如果学校不能保证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那我们大学的使命就不能完成。 2、行政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一直存在,只是现阶段不断丰富起来,学生入学后,就要接受大学的管理,成为管理的对象,在行政法上称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代表国家或者说接受国家的委托,对学生进行管理,被视为特殊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纵向的、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我国《教育法》关于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以及《学位管理条例》对高校授予学位的规定等,都体现了学校行政管理的性质。一方面,学校拥有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单方面自行制定对学生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力,学校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也可以自主地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的权利做出一定的限制,学生对此必须服从;另一方面,学校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学校的处罚措施是否得当,已由过去的学校决定终局,逐渐变为必须接受司法监督的局面,这与近年来司法权制衡行政权的趋势是同步的,掉头发吃什么。 3、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是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大学生缴费上学以后凸显出来的,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对于高校办学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冲击最大。一方面,学校并不是在所有场合都是以行政主体的角色出现,很多时候是以民事主体的角色出现,如学生和学校的后勤服务之间存在平等的合同关系,如学生因交纳学费享有的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平权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在学生缴费上学后,教育也是一项服务,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习生活的条件与环境,正是在履行其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另一方面,学校的管理权限并不是概括性支配、命令权,如学校对学生的人身权并没有概括性的支配权,六合,学生也没有一定要全部接受和容忍的义务。 (二)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探讨:随着学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多元化、多层次化,魔域sf,在工作中要重视学生与学校的几个关系: 1、学生对学校的服从关系。学生对学校的服从关系主要是基于两者之间的特殊权力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代行部分行政职能,学生负有服从容忍的义务,服从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服从学校的规章制度规定,教育法明确了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力,学生必须服从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其二,服从学校的依法进行的自主管理,学校作为行政一方,为保证学生教育权的实现和正常教育秩序,有权利在法律授权范围自主处理学校的相关事务,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管理。因此,以学生为主体,与依法加强管理是不矛盾的,这就给我们的工作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2、学生对学校的参与关系: 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原则地规定了学校应当“实行民主管理”,新《规定》第41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大学的中心任务是培养人才,大学的教学管理及其他管理决策与学生的利益息息相关。学生是推动学校改革的动力,涉及教学、科研的改革,要增加学生的评价权、监督权。允许学生参与讨论制定与自己有关的规章制度,既能更好地反映学生的意见,使规章制度符合现实,实施起来也会减少学生的心理抗拒。在国外,学生参与大学管理是一种普遍现象,在英国,学生参与治校的热情高涨,绝大多数大学都允许学生代表参与各种委员会。在德国,有些州在立法上明确强调了学生和初级教员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大学事务的决策和管理①。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是相对原则地规定了学生的“参与权”,高校应当主动地重视学生参与权的实现,形成学校和学生互动的格局,力求达到学校管理和学生权利的和谐发展的理想状态。 3、学生对学校的排斥关系: 作为行政主体的学校的管理是有权限、有程序的,学校对学生“有可为,有不可为”。学生有义务服从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自主管理,但并不是对学校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服从,对学生的某些私生活领域,学校的公共权力是不能随便介入的,在此方面,学校应当约束自己的管理权,对学生来说,则获得一定的自由。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学校在一些场合以民事主体身份存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作为民事主体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关系,双方有自愿选择权利,作为学生有选择签订民事合同的权利,也有排斥签订民事合同的权利,学生和学校之间有一种排斥关系。而在个别学校,一些违背民事自愿原则的“强买强卖”现象也存在,例如,高校为学生统一订购教材的有关规定,可是,这些教材可以通过团购、打折书等途径低价购到,电视棒,此时学生应当具有选择到学校统一订购和到市场自行订购的权利,学校没有权利强制学生订购。 4、学生对学校的请求关系: 从宪法角度看,学生请求的受教育权,学校有满足学生受教育权充分实现的权利,学校代表国家对公民履行教育义务,在整个教育的各个环节,公民有权利请求学校满足其受教育的权利,学生有请求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使用权、获得物资帮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权利等等;在毕业环节,学生合格完成学业,有权请求学校颁发学位。学校要认真对待学生的请求。 三、管理震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几个转变 在高等教育改革变化的大背景下,传统的以学校为主体、学生被动接受的格局转变为以学生为主体、学生自主选择的格局,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学生的权利觉醒给我们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新的思路,高校应当确立以学生为主体的基本工作理念,主动弄清在对学生培养的各个环节中与学生的多元化的法律关系,从中寻求工作空间,从心理学上讲,人的主体性是个性的核心,其主要成分是自我意识,是指能够自觉、主动地认识和调控自己的心理和行为[①]。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的工作理念,首先,应当承认学生的主体资格,尊重主体的权利;其次,在尊重主体资格的基础上,也要积极地为主体的发展建设环境、创造条件,为主体的成长提供必要的支持;再者,重视学生作为受教育主体本身具有的能动性,充分重视学生在自我培养方面的丰富潜能,而不是简单地认为学生只是教育的客体。在确立学生主体地位的工作理念下,高校的学生工作应当转变以下几个基本思路: 1、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变到行政、法律手段的有机结合:学校行使教育管理权是为了保障良好的教育秩序,从而有利于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学校实施行政管理的落脚点在“教育”,所有的管理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民的教育权,提升教育的质量。然而,学校的管理和学生的权利本身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学校为学生而设,为学生而存在,学生的利益就是学校的利益,实施管理是为了保证学生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二者应当说是统一的,但是,管理权力和学生权利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学校管理权力的不法行使和不当行使,同样会侵害学生的权利。两者的矛盾处理好了,就有利工作的开展,处理不好,也必将引发冲突,甚至是诉讼。如何保证学校管理权和学生权利的统一和谐发展,高校要转变观念,高校的权力生态系统已发生变化,以前是以学校权力为主设计管理制度,现在要以学生的权利实现为出发点设计管理制度;学校把学校的行政管理权纳入到法制的轨道,要在法律的尺度内制定规章、实施管理,六合彩资料,不能带有随意性,使严格管理建立在依法管理的基础上。 2、从教育、管理为主转变到教育、管理、服务有机结合:学校是国家培养人才的重要阵地,学校的教育应当切实地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教育是国家赋予学校的神圣职责,学校的教育在承认和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要勇于肩负起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的重担,要积极引导大学生正确思想方向,推行素质教育,实行科学的管理,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和谐局面。 在高等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学校的角色定位也应当积极调整,学校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义务,在教育、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上下功夫,以前强调教育、管理,而为学生服务的理念和措施都不到位,要在服务学生方面下大力气,首先,学生从公费上学转为自费上学,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服务,为学生受教育提供软硬件条件,保证学生在最大的限度内享受到学校最好的教育;其次,学校作为培养人才的社会公益机构,国家赋予了其培养合格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光荣义务,学校应当积极服务于广大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为青年的成长成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如心理咨询、扶贫济困、勤工助学等等。所有的教育、管理、服务都是为了“育人”,学校要变被动为主动,主动服务于学生,为学生的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在更高层面上,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全局意识、责任意识,为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和学生和确立提供有效的帮助。学生中蕴藏着极大的创造潜力,有着健康成长成才的激烈欲望,只要我们引导得法、措施到位,就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的主体地位在自我教育中得到充分展现。 总之,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培养模式的转变,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学生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多元化,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对于高等学校的学生工作而言,不仅是一个挑战,更是一个重要的契机。我们要在正确认识新时期学生与学校多层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寻找切入点和更大的空间,开创学校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尹力:《试论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2]刘洪涛:《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3]白平则:《论学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实现与保障》,《教育理论与实践》2004年12期 [4]屈满学 张国栋:《浅析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当代教育科学》2003年第5期 (责任编辑:admin) |
